登记委托书第5篇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委托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注:①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有限公司设立、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由申请人盖章(自然人签字);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由全体董事签字;变更、注销登记由本企业盖章。 ②被委托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人员,应是自然人股东、投资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被委托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人员,应是本企业工作人员或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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