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周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10篇

转让方(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  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按江门市地产交易中心制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以 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  使用证》号为 位于 地段的 用  途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经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大队勘测,本次转  让地块面积为 平方米(合 亩),其具体位置与  四至范围详见经双方盖章确认的附图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地块  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至 年 月 日;地块范围内现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须随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  万 仟 佰 拾 元正(小写 万元)(不含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价格)。  五、宗地转让交易发生的应缴税费及交易服务费按《国有土地使用  权转让交易办法》所述的缴付办法执行。  六、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天内,分期支付土地转让价  款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付清款项的,须按月息 支付逾期款项  利息给甲方。  第一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  写 元整);  第二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即  仟佰万仟佰元整(小  写 元整);  第三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 写 元整);  七、在办理该宗地转让手续过程中,如甲方隐瞒宗地的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项情况的,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八、转让地块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由甲乙双方自行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  九、甲方应将转让宗地的用地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原始资料作为交易文件移交乙方。乙方受让宗地后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忪。  十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无条件给予赔偿。  十二、双方其他约定:  1、 ;  2、 。  十三、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后,提交江门市地产交易中心鉴证后  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地产交易中心存档两份。  甲 方: 乙 方:  (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鉴证单位:江门市地产交易中心  (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二OO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盖章)

A- A+
夜间 朗读 复制 打印 下载
已复制到剪贴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