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样本第9篇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6、施工图纸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3.2.1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2.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不限于上述明示的法律法规。本合同订立时国家及相应部门颁布的其它法律法规同样适用。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4.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驶的职权: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证号: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⑻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方审核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6.工程验收: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单位,组织各相关部门按施工图纸要求及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16.1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 标准。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五、安全施工: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⑵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⑸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⑹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⑺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报送甲供材供应时间计划表及要求。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1、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工程变更要求,作为变更依据,通知监理和承包人,变更需经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工程变更意见,经发包方、监理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违约):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  ⑴请双方主管部门调解;  ⑵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发包人投保内容:  ⑵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作为本合同附件。  ⑵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作为本合同附件。  ⑶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第四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屋面防水工程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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