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委托代理第3篇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川律字第号  (以下简称甲方)与就一事,特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其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的有关资料。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所收律师费用经报批退还甲方;如甲方中途终止委托,所缴纳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  五、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民事(行政、仲裁)事务,代理权限为本条第款:  1、特别授权:  2、一般授权:  六、根据律师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差旅费除外)(大写:________元),代理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至  八、特别约定条款:  根据双方合作需求,特订立如下内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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