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楼合伙经营合同第19篇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  全面实施多方共同投资、组建、合作经营的决策,经过以上多方股东的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第一条:合伙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项目名称:  经营地: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项目业务范围为。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四条:出资额  一、出资总额为:  1、甲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2、乙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3、丙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4、丁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本协议签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合作人职责:  一、负责;  二、负责;  三、负责;  四、负责;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各方都有权参加该合伙项目经营管理和督导工作,有权知道所有的资金用处和运营情况。日常支出以及采购需经合伙各方同意,择取市场最优惠价格进行采购。一切合理收入与支出均由收据或发票进行结算。各方可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各方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账目。如项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给予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伙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收入、支出等一切账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各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做账。  合伙项目每结算一次,除各项开支外,经营状况做到清结。  第七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股利)。出资各方以占有公司股份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各方按出资份额比例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每年月份汇总上一度公司盈亏状况,作为各股东股利分配依据。公司盈亏状况清算完毕后进行股利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为了合作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公司后期会吸纳新的合作人入股,在新合作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合作项目经营期间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不允许退伙,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且投资及所占股比不予退还,由其他合伙人按比例稀释。  2、当然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违约一方的股份不予退还,由其他合伙人按各比例拥有。  ①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他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其他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所有合作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2、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的办法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相关只能管理部门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份,合作人各执份。  3、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____年___月___日  丁方:____年___月___日

A- A+
夜间 朗读 复制 打印 下载
已复制到剪贴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