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通用4篇)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通用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黄***,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省***。联系电话:***

申请人:黄***,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黄***,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省***。

被申请人:黄***,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省***。

行政处理请求:

将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所有。

事实和理由:

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面积为333.5平方米,该山林地本为申请人父亲***及被申请人祖父黄***从祖父黄延鉴财产继承下来,但上述争议山林地并未具体划分权属,实为申请人父亲***及被申请人祖父黄***共同所有。XXX年和平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时,由于申请人父亲***及母亲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请人叔父黄***家人作为代表家族进行登记所有权人,当时由于只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报黄恒星(黄***之子,申请人堂兄,被申请人父亲)作为权属登记,导致和平县人民政府遗漏申请人父亲***所有权人身份,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错误确权为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一人所有。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不清楚和平县人民政府已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颁发给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而认为是两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共同作业。直至近年来,被申请人宣称,上述争议山林地为其一家所有,不准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劳作经营活动,双方产生纠纷。

综上,申请人认为,上述山林地本为父亲***及叔父黄***从祖父黄延鉴手中继承,本应两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进行四固定时没有详尽调查,遗漏被申请人父亲***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错误颁发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书,导致产现时的纠纷。

因此,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特申请对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产权确认。

此 致

第2篇: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被申请人:***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 *** 镇政府依法确认位于 *** 村 *** 组与 *** 村 *** 组 ***************x 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所有。

事实与理由: 该地块属于我村 *** 组所有。70 年代,在 *** 路的西边开挖一条南北方向的河道, 把我组的土地一分为二, 之后, 经村、 组干部同意, 从 70 年代开始,我家就在该土地上进行种植树木,后因架设高压线路,树木被砍伐后,我家继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植物至今,没有任 何人提出过异议。 2010 年春天,被申请人 ***x 在该土地上种植瓜果,被我母亲毁 坏,后经人调解无果,被申请人又把草堆在诉争的土地上。被申请人 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处理,均无结果。 被申请人 ***x 作为外村人,强行侵占我的土地,该土地与他无任 何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 *** 镇政府依法对该诉争的土地作出确 权认定。 此致 *** 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x

****** 年 *** 月 *** 日

第3篇: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区***村***法定代表人***,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区***村***村民组法定代表人***,该村民组组长。

第三人***,男,***年5月8日出生,汉族,***省***市人,农民,住***市***区***村***,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男,***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市***区***村民组。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处两丘田属申请人所有;

2、依法确认***处两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积;

3、依法确认***处两丘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属第三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是一个生产队,***年分成了现在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直属于申请人所有的***处两丘田***年第一轮承包时,发包给了我组村民***。由于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的工作疏忽(当时土地延包各地都有类似情况发生),末将***承包的***两丘登记在第二轮承包证上,但是,***两丘田承包经营权,直属***所有,申请人至今未对******处两丘田进行调整或收回。

***由于***年***市涨大洪水,无法过河耕种,于***年、***年没有耕种。***年3月份,***的***伯伯***找到***商量,希望代耕***田一丘(自耕自收),***同意后,***即叫***耕种,其断断续续的耕至20***年。后该土地被征收,***与***就该承包地发生争议,***于20***年12月13日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权属纠纷。后第三人***就土地补偿款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的士地,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未将该地填证承包,但未有证据证实该地被集体收回;***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在***(鱼前田)登记有三块田。双方对***使用权有争议。

***认为,***承包的***处两丘田,系其二轮承包的田,并在***赴有三丘田,其中两丘就是***承包的。现申请人认为该土地一直属申请人所有,并且***年发包给了***,至今没有改变过,其承包经营权及其使用权属***所有,因此,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确权。

此致

***市农业局

申请人:***x

20***年***月***日

第4篇: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霍家村一组界内两条荒沟的所有权为一组村民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松洲区夏家乡霍家村委会共有142户、740多口人。全村有五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各有自己的名称:一组霍家(村委会所在地)、二组前水泉、三组后水泉、四组敖包沟、五组房身沟。各小组之间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远的距离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边界(详见地图)。

争议的土地位于一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沟,叫前洞沟,又名二道沟。多少年来,一组村民一直在这条沟的两侧耕种、劳作(有两块地是二组村民与一组村民互换形成)。再往南便是鸡冠山,属于另一村的边界,西北东,均属一组土地。与其它组均不搭边,历史上属于一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组村民经营管理。

XX年春天,为防止水土流失,一组进行了治理,用推土铲将土坎推平,形成大坝,并在南侧斜坡挖了鱼鳞坑(见光盘)。

XX年在李永任一组组长期间组织一组村民投入义务工在该荒沟内栽植了树木。当年发生火灾,部分树木被烧毁。XX年又组织一组村民进行了补种,大约有杨树150余棵,现该树木仍在.(一组村民李永、赵强证实)在沟内有一组村民赵强的承包地合同书。

XX年9月末,一组村民准备进一步治理该沟和山坡时,遭到村支书吴富的阻拦,说已发包给乡干部李某了。直到这时一组村民才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书记与其理论,书记说霍家村委会就是我说了算,愿哪告就哪告。

二、主要事实

原来早在XX年12月30日,村委会就将这条荒沟以6000元的价格发包给了乡干部王清,承包期限为50年,用以偿还村委会的外债。

争议的第二块地是位于一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间的一条荒沟,该沟长约2.75公里,宽窄不一。这条沟将一组40户村民隔为南北两部分,此沟是一组村民出入的必经之地。在这条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20XX年9月12日承包给了刘枝(王清之妻)50年,承包费21000元。

两份合同,村委会均未征得一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对外发包。不但侵害了一组村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而且也剥夺了一组村民的优先承包权。

上述事实有书证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土地勘查时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民承包地合同书及本村其它组证人三组、四组组长李祥、郑海、本组当时的负责人王永的证言证实,与书证相互印证。

事实证明:该争议的两条荒沟属一组村民所有,村委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擅自发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理由

1、从两条荒沟的历史沿革看

早在人民公社时期,该荒沟就属一组村民所有,由一组(一队)经营、管理,沟的上下沿均为一组的土地直到现在也未改变(有证人李彦、李祥、董瑞清、郑海证实)。

2、从两条荒沟的历史形成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这两条沟很窄,也不象现在这么深,是从山体往下形成的一条小沟,沟的上下沿均是一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来,随着植被破坏的加剧,水土流失逾发严重,现在这两条沟,沟体深10—15米、最宽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这么宽、这么深的沟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于历年来洪水塌帮,一组村民的承包地逐渐减少,而沟却不断加宽。于是一组村民想出了一个办法:在沟内拦截大坝,使沟内的土地淤积,覆盖沙层后,再种植树林或庄稼。(有一组村民霍强和现场照片证实)。

显而易见,这两条沟是以牺牲一组村民的承包地为代价而形成的。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土地是不动产,不能因为地形、地貌的改变,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3、从两条荒沟的地理位置看第一条沟(前洞沟)位于一组村南,距离鸡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边界还差六、七里路,沟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为一组的耕地或退耕还林地,与其它组的土地不搭边,没有任何权属争议。

第二条荒沟横穿一组村子中间,南侧、北侧均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沟向西延伸处沟的两岸,均为一组的土地,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的大坝(有一组村民霍富的合同书及光盘证实)。这条沟是一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经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劳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两条荒沟内均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书为证。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内由于地震形成一道宽窄不一的深沟,难道这条沟就成了乙村的了吗?村委会主张为其所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以下几个:一为国家所有,二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又分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小组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还有我国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都对发包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会的名义发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变村内土地所有权性质。而被申请人在行使职权时,无视一组村民利益,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发包,非法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综上,恳请行政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将争议的两条荒沟确认为一组村民所有。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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