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经费管理制度【汇编五篇】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建经费管理制度【汇编五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党建经费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拉卡拉党支部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党章》、《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拉卡拉党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集体商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拉卡拉党支部活动经费的来源是党员定期上缴的党费和党员自愿捐款。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五条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使用范围包括:

(一)党的常规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方面:用于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教育培训方面:用于教育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党员所产生的资料费、印刷费、讲课费等费用。

(三)理论学习方面:用于订阅、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纸、书刊、宣传学习资料、音像制品等。

(四)评优表彰方面:用于表彰先进典型、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党内关怀帮扶方面:用于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党员。

(六)建设党员活动场地方面:用于建设党员活动室、党员服务站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党建研究方面:用于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门票费、讲课费、资料费等。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标准为:大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3500元,中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2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30元;一天三顿就餐,人均伙食费总计不超过10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参照公司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门票费是指用于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加强党性修养的主旋律影片等所产生的门票费用。

(七)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等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八)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七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八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九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考虑党员意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避免给当地组织、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党建经费管理制度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2016-2020年基层党建工作基础保障规划》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京组通〔2017〕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东城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机关党委、各党支部要按照“立足支部、服务基层、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二、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用、印刷费用、服务费等各类费用;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七)党建品牌的打造;

(八)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三、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培训的资料费用。

(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集中购买的门票费用。

(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

四、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东城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东城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东城区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五、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六、开展党建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影响力。

七、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

机关党委、各支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2年不超过1次;

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八、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九、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情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经费严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二)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三)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四)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五)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六)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八)转嫁和挪用党建活动费用。

十、机关党委、各党支部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

十一、各党支部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机关党委审核,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规定要求,上报局党组审批。

十二、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局党组和财务部门批准。

十三、各党支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机关党委备案。

十四、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十五、基层党组织书记是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专项账页、账簿,健全使用审批和财务管理制度。

十六、局党组、纪检部门应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党建经费管理制度3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一、使用原则

1.突出重点原则。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社区终身教育活动、创建学习型组织、社区教育研究课题、社区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等方面的社区教育工作。   2.体现优先原则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一、使用原则

1.突出重点原则。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社区终身教育活动、创建学习型组织、社区教育研究课题、社区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等方面的社区教育工作。   2.体现优先原则。社区教育专项经费优先资助对社区教育发展和特色培育具有突出贡献的项目。

3.讲究效益原则。对申报资助的特色项目、重点课题和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评审,确保专项经费发挥作用并产生效益。

二、专项经费主要用途

1. 开展各类培训所需的设施、设备添置等经费;

2. 组织重大社区教育活动时场地使用费用、劳务费、广告宣传经费、交通费等;  3. 社区教育工作者的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经验交流、社区教育工作者、信息员、档案员、志愿者等培训经费;

4.社区教育会议、社区教育学习光盘、手册等宣传资料编印费用;

5.各类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包括讲师团成员、志愿者等)表彰奖励经费;

6.社区特色活动扶持经费;

7. 社区教育实验点建设课程,面向市民开展免费培训的教师课时及交通、出勤补贴、资料费等经费;

8.社区教育办公室和社区学院的日常办公经费;

三、使用与管理

1.专项经费由上级单位拨付到社区学院。

2.由社区学院实行专项经费、专项使用并专项管理。

3.专项经费使用需由社区学院院长审核同意签字后使用,重大项目按招投标原则采购使用。

4.申请实验项目补助时,应有社区学院组织评审、审核后方可拨付。

5.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不属于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

群众团队资料存备管理机制

1、加强社区群众文体团队建设,要求每支团队在10人以上,设立团队队长,建立队员名册。

2、建立文体团队党建联络员制度,协助团队负责人做好群众文体团队各项工作。

3、文化活动中心负责社区群众文体团队每年登记造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4、文化中心定期组织群众文体团队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5、文化中心负责安排各团队在文化中心的的日常活动。 

报刊、图书、杂志登记管理制度

一、图书室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树立“服务第一,读者至上”,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的思想。

2、负责图书、报刊杂志的管理及装订修补等维护保养工作, 严格赔偿制度,遇有丢失、损坏图书及超期未还者,要按有关规定索赔。

3、负责办理书刊的借阅、流通及各项统计工作。 室内藏书及各种物品每半年定期清点一次。

4、负责图书目录的检查、维护和指导读者使用图书目录,书刊 排架要准确整齐、便于检索。

5、负责解答读者提出的咨询问题。

6、负责搞好图书室内卫生和安全工作。

二、图书室图书、杂志阅览规定

1、图书阅览室是为群众提供读书、学习的场所,是传播精神文明的阵地。 图书内容应健康向上,格调高雅。

2、读者要自觉做到文明礼貌,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爱护室内一切设施。

3、要保持室内安静及室内卫生,不要大声喧哗、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

4、本室图书、报刊杂志开架阅览,每人限取一份,阅后请放回原处,不得擅自带出。读者要自觉爱护书报资料,如发现撕、割或偷盗图书资料者,将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

5、群众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收藏的图书捐献出来提供给广大群众阅读。   三、 图书阅览室借阅规定

1、图书阅览室的图书凭借书证借阅。

2、办理借书证需持个人身份证、1张1寸免冠照片,并交纳押金50元。办证后,读者可免费借阅,如读者不再借阅,则退还全部押金。

3、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每次限借图书2册,借期30天,逾期每册交逾期费0.5元/天。 图书遗失,按书价双倍赔偿。

4、图书阅览室图书外借。报刊杂志只限阅览,概不外借。

四、图书室图书管理制度

1、村图书的保管整理外借与归还等设专人管理。

2、村图书室建设的目的,在于加强村文化建设、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为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服务。

3、村图书室的图书,村民可根据自己的学习需要决定是否借阅。所有图书的借出和归还都请至图书管理员处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后还需借阅的,请办理续借阅手续。

4、根据村实际情况,对村的图书进行分类、编号,贴标签。

5、所有图书必须在封面、目录和第一页上,以及在图书中间的两三处,加盖社区印章。

6、所有图书,必须在“书籍信息统计表”中登记,登记内容有:序号、编号、类别、新进日期、书籍名称、作者、出版社、价格、购买书、赠书、新书、旧书等各项信息。

7、图书管理,随时掌握图书的新进借阅归还情况。

8、每年按照借阅归还登记,对全部图书进行清点与核对。清点核对前,停止图书外借,并要求全部被借图书交回书柜。

9、如果图书丢失,或其他情况要从图书室内部图书中清除图书,必须填写“报废(损)单”,向办事处主管做出报告,请示。

10、借阅者丢失或损坏图书,应按图书购买价格的两倍赔偿。

一、使用原则

1.突出重点原则。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社区终身教育活动、创建学习型组织、社区教育研究课题、社区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等方面的社区教育工作。   2.体现优先原则。社区教育专项经费优先资助对社区教育发展和特色培育具有突出贡业

党建经费管理制度4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一、使用原则

1.突出重点原则。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社区终身教育活动、创建学习型组织、社区教育研究课题、社区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等方面的社区教育工作。   2.体现优先原则。社区教育专项经费优先资助对社区教育发展和特色培育具有突出贡献的项目。

3.讲究效益原则。对申报资助的特色项目、重点课题和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评审,确保专项经费发挥作用并产生效益。

二、专项经费主要用途

1. 开展各类培训所需的设施、设备添置等经费;

2. 组织重大社区教育活动时场地使用费用、劳务费、广告宣传经费、交通费等;  3. 社区教育工作者的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经验交流、社区教育工作者、信息员、档案员、志愿者等培训经费;

4.社区教育会议、社区教育学习光盘、手册等宣传资料编印费用;

5.各类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包括讲师团成员、志愿者等)表彰奖励经费;

6.社区特色活动扶持经费;

7. 社区教育实验点建设课程,面向市民开展免费培训的教师课时及交通、出勤补贴、资料费等经费;

8.社区教育办公室和社区学院的日常办公经费;

三、使用与管理

1.专项经费由上级单位拨付到社区学院。

2.由社区学院实行专项经费、专项使用并专项管理。

3.专项经费使用需由社区学院院长审核同意签字后使用,重大项目按招投标原则采购使用。

4.申请实验项目补助时,应有社区学院组织评审、审核后方可拨付。

5.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不属于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

群众团队资料存备管理机制

1、加强社区群众文体团队建设,要求每支团队在10人以上,设立团队队长,建立队员名册。

2、建立文体团队党建联络员制度,协助团队负责人做好群众文体团队各项工作。

3、文化活动中心负责社区群众文体团队每年登记造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4、文化中心定期组织群众文体团队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5、文化中心负责安排各团队在文化中心的的日常活动。 

报刊、图书、杂志登记管理制度

一、图书室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树立“服务第一,读者至上”,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的思想。

2、负责图书、报刊杂志的管理及装订修补等维护保养工作, 严格赔偿制度,遇有丢失、损坏图书及超期未还者,要按有关规定索赔。

3、负责办理书刊的借阅、流通及各项统计工作。 室内藏书及各种物品每半年定期清点一次。

4、负责图书目录的检查、维护和指导读者使用图书目录,书刊 排架要准确整齐、便于检索。

5、负责解答读者提出的咨询问题。

6、负责搞好图书室内卫生和安全工作。

二、图书室图书、杂志阅览规定

1、图书阅览室是为群众提供读书、学习的场所,是传播精神文明的阵地。 图书内容应健康向上,格调高雅。

2、读者要自觉做到文明礼貌,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爱护室内一切设施。

3、要保持室内安静及室内卫生,不要大声喧哗、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

4、本室图书、报刊杂志开架阅览,每人限取一份,阅后请放回原处,不得擅自带出。读者要自觉爱护书报资料,如发现撕、割或偷盗图书资料者,将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

5、群众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收藏的图书捐献出来提供给广大群众阅读。   三、 图书阅览室借阅规定

1、图书阅览室的图书凭借书证借阅。

2、办理借书证需持个人身份证、1张1寸免冠照片,并交纳押金50元。办证后,读者可免费借阅,如读者不再借阅,则退还全部押金。

3、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每次限借图书2册,借期30天,逾期每册交逾期费元/天。 图书遗失,按书价双倍赔偿。

4、图书阅览室图书外借。报刊杂志只限阅览,概不外借。

四、图书室图书管理制度

1、村图书的保管整理外借与归还等设专人管理。

2、村图书室建设的目的,在于加强村文化建设、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为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服务。

3、村图书室的图书,村民可根据自己的学习需要决定是否借阅。所有图书的借出和归还都请至图书管理员处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后还需借阅的,请办理续借阅手续。

4、根据村实际情况,对村的图书进行分类、编号,贴标签。

5、所有图书必须在封面、目录和第一页上,以及在图书中间的两三处,加盖社区印章。

6、所有图书,必须在“书籍信息统计表”中登记,登记内容有:序号、编号、类别、新进日期、书籍名称、作者、出版社、价格、购买书、赠书、新书、旧书等各项信息。

7、图书管理,随时掌握图书的新进借阅归还情况。

8、每年按照借阅归还登记,对全部图书进行清点与核对。清点核对前,停止图书外借,并要求全部被借图书交回书柜。

9、如果图书丢失,或其他情况要从图书室内部图书中清除图书,必须填写“报废(损)单”,向办事处主管做出报告,请示。

10、借阅者丢失或损坏图书,应按图书购买价格的两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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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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