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工作方案【4篇】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见义勇为工作方案【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见义勇为工作方案

为了向广大居民宣传见义勇为、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典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彰显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辖区情况,特制定2015年见义勇为宣传工作计划。

一、宣传重点

1、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所体现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内涵。

2、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所代表的社会正气,正义终归要战胜邪恶,为非作歹的毕竟是极少数,社会风气的主流是好的。

3、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所反映的普通平民应具备的社会责任,说明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4、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深厚的思想积淀、一贯的良好表现、厚积薄发的优秀品质和无怨无悔、默默奉献、淡泊名利的思想品格。

5、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对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价值。

二、宣传的形式和活动安排

1、散发学习、宣传资料,对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2、充分发挥街道宣传文化中心的职能,从正面宣传先进事迹,以正确舆论导向人民行为。

3、组织学习研讨活动。请有关专家、见义勇为者、社会各界民众一起,进行座谈或研讨;组织发动街道社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结合各自实际,广泛开展学习先进典型活动。

4、利用综治宣传月和其他宣传形式,通过散发资料,观看图片等形式,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的精神。

【篇2】见义勇为工作方案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倡导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了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应得的荣誉,经镇党委政府同意,成立枫坪镇见义勇为初评工作组,由镇长卢正广任组长,周利玲、黄国忠任副组长,彭敏、王炎盛、邱卫星、黄松林、刘卫华、周利群为初评工作组成员。负责见义勇义的初评工作。

1、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人、救灾的合法行为。

2、见义勇为的确认。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等,包括与正在进行的放火、爆炸、决水、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二是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是在自然灾害面前,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排险、积极抢救,事迹特别突出的;

四是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特别突出的。

(2)哪些行为不应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是为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属于自保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但在威胁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消除后继续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应属于维护社会利益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二是公民救助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属于法定义务,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三是事先有约定的,救助的行为应视为履行约定义务,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四是事先有约定条件的,如聘用的保安救助旅客,聘用的救生员救助溺水者等,属于履行约定义务,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3、经镇见义勇为工作组初评通过报市见义勇为评选小

组认定。

【篇3】见义勇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和市委全会精神,以及省公安厅、省基金会去年11月在召开的基层基础工作现场推进会的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三个”建设目标要求,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全面推进见义勇为基层基础工作,加大基金募集、表彰奖励和宣传力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在县(市)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区成立见义勇为协会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区)、乡镇街道二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实现基层见义勇为工作组织全覆盖。

(二)各级领导班子带头有效募集基金,实现全市见义勇为基金稳步增长。

(三)进一步实施《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下称《条例》),实现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与权益保障更加有力。

(四)大力奖励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中作出贡献的治安辅助人员,进一步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五)健全壮大见义勇为工作队伍,实现各项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层工作网络。各县(市)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各区设立见义勇为协会。在不增加现有编制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可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派出所建“见义勇为工作站”。此项工作先在高邮市试点。

(二)规范见义勇为基层组织运作。已经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运作。要负责对发生在本地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奖励、申报;做好见义勇为舆论宣传、表彰奖励和保护工作;管好、用好专项经费,依法募集资金,积极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在基层社区,由社区民警或保安联防队长兼任见义勇为信息员,协助各地的基金会、协会履行上述职责任务。

(三)促进基金稳步增长。把基金募集与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和严格基金管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相互促进。坚持“谁募集、谁奖励”的原则,加大基金募集和管理力度。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亲自抓募捐工作,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同时规范基金使用和管理,做到管理规范、监管严格。

(四)完善奖励保护制度。要从信息收集,奖励抚恤、荣誉申报、基金管理等各个环节,形成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和操作流程。进一步健全信息收集报送、分级表彰奖励、联动宣传、基金运作管理、三级联席审核等各项制度。修订《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和抚恤暂行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做到不漏奖、不惜奖、不错奖、不迟奖,形成经常性表彰奖励和集中表彰奖励、专项表彰奖励和日常表彰奖励,慰问和褒奖机制相结合的新模式。

(五)加强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保护。市基金会和各地见义勇为基层组织要对受到省、市表彰的人员资料建档,真实全面地掌握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特别是牺牲、伤残人员的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以便跟踪服务,有的放矢地做好困难补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等服务工作。要加强与宣传、综治、社保、卫生、财政、教育、工、青、妇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评烈评残、优待抚恤、慰问助学等保护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审核程序。依据《条例》规定,各基层组织要及时了解收集见义勇为的信息动态,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见义勇为行为认真审批并予以表彰奖励,审核中严格把握评选标准,事实要核准,严禁弄虚作假。事迹突出的向上一级基金会申请重复奖励。表彰奖励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般的表彰奖励要通过网络在本单位公示,推荐给市政府拟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在当地报纸等媒体予以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评议监督,防止弄虚作假。

(二)严格评选标准。各基层组织要及时发现、表奖励见义勇为行为,对其中事迹突出、社会反响好的在本级予以表奖励的基础上,逐级向上推荐。县(市)区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全市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推荐至省级表彰的在市级表彰人选中产生,重点推荐事迹突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各级表彰在评选标准上要严格要求,做到宁缺勿滥,特别是受到市(县)级以上表彰的,事迹要突出,社会影响大,本人思想品德一贯良好。

(三)强化社会宣传。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教育活动,扩大见义勇为的社会影响,在全社会形成见义勇为光荣的社会风尚,吸引更多的人民群众加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在加大宣传的力度的同时,要注意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事迹及其人员予以保密。

【篇4】见义勇为工作方案

一、开展募捐活动的意义

开展见义勇为基金募捐活动,是发展壮大见义勇为事业,加强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平安儋州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募捐活动,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营造“人人崇尚见义勇为、人人支持见义勇为、人人敢于见义勇为”的浓厚氛围,树立起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浩然正气。

二、集中募捐时间

20***年12月底前

三、募捐方式和办法

募捐活动坚持量力、自愿的原则,捐款分单位和个人捐款两种。希望各单位踊跃支持,多捐不限,原则上每个单位不少于2000元,同时各镇、农场和工商联、公安局等单位要深入管辖的企业单位,积极发动企业单位、私营老板、个体户向市见义勇为工作协会捐款。所捐款项,请单位汇入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市见义勇为工作协会(***)的账户,然后凭票据复印件到市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办公室(市委五楼0523房)开发票,不转账的可将现款缴交到市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办公室。市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捐款进展情况。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公民,扶危济困见义勇为人员,为见义勇为者排忧解难。严格按照见义勇为章程,加强对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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