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管理制度范文汇总三篇
辅警,全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依照《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设立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赋予基本的执法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辅警管理制度范文汇总三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辅警队伍的全面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结合我局辅警队伍建设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辅警种类
第二条 根据岗位职责,全局辅警分为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临时用工人员等五大序列。
第三章招聘条件
第三条 辅警人员按岗位职责必须具备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专业技能。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保安联防工作;
2、年龄18至45周岁,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或下岗、失业工人可放宽至50周岁;
3、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5、无违法犯罪记录,未有被公安机关解聘的经历;
6、退伍军人、共-产-党员以及有驾驶、电脑、文秘等专业技能的优先录用。
(二)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
2、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年龄18至45周岁;
3、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有3年以上驾龄,有熟练的驾驶和维护保养技术,从事驾驶以来未发生责任事故;
4、从事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和文印、微机操作工作者必须取得计算机中级证书,具有快速、准确的微机录入能力。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还应会讲标准普通话,用语文明、规范;
5、炊事员必须有一定的烹饪技术;
第四条 招聘辅警人员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分岗位组织考试;
4、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录用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录用。
第五条 凡录用辅警人员须填写《海安县公安局辅警人员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录用保安队员需经保安公司、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录用专职保安联防人员需经用人单位、治安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录用交通协管员需经交巡警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录用流动人口协管员需经用人单位、治安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录用临时用工人员需经用人单位、办公室、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保安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完成好公司和派驻单位交办的门卫、值班、守护和巡逻任务;
2、加强组织、纪律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3、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六防”工作,确保安全;
4、对发生在警卫目标内的各类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专职保安联防人员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职责:
1、开展治安巡逻、伏击守候;
2、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3、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可疑物品;
4、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社区警务工作;
5、保护案件和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
6、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7、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交通协管员在交巡警的组织带领下,应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开展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基础调查工作;
2、协助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工作;
3、协助开展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4、协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协助交巡警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保护,抢救伤者等工作;
6、开展巡逻、设卡、伏击、守候。
7、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人员、物品,发现制止、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8、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9、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须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社区警务工作;
2、协助管理流动人口,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掌握现实情况;
3、协助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安全责任措施;
4、及时发现和预防流动人口违法犯罪;
5、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临时用工人员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驾驶员工作职责:
1、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车貌良好;
2、服从调配,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用车,确保无交通事故;
3、完整记载行驶里程,节约油料,降低各项费用。
(二)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工作职责:
1、熟练使用文明用语,熟记文明用语规范;
2、熟记有关通信联系电话;
3、熟悉基础业务知识,熟悉各警种工作范围和地域范围,正确使用通讯工具,准确传达领导交办的事项,热忱为人民服务;
4、熟悉掌握各种设备的使用方法,严格有关操作规程。
(三)文印人员和微机操作人员工作职责:
1、熟练使用各项文印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2、严格遵守文印工作制度,节约使用各类耗材;
3、及时完成各类文书的打印、印制、装订工作,做好服务工作。
(四)炊事员、保洁员工作职责:
1、炊事员须按时保障单位人员用餐,确保饮食卫生,后勤保障到位;
2、保洁员须经常性对办公、生活区及单位门前进行打扫,
随时保持清洁明净的卫生环境。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辅警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实施管理。用工单位要定期组织辅警人员教育培训,过好正常组织活动,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
第十二条 保安队员接受保安公司统一管理。派出所不能直接向企事业单位、娱乐服务场所派驻保安人员。派出所可以在保安公司未开拓业务的企业联系派驻保安,但派驻人员必须是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或经保安公司、政治处审核,局领导审批,且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员。凡由派出所联系派驻,保安公司返还部分保安服务费(标准暂为1万元/人返还1000元,超过1万元部分全部返还)。不论是保安公司直接派驻的,还是派出所联系派驻的,都必须接受保安公司统一管理,工资奖励由保安公司直接考核发放。
第十三条 辅警人员须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尽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纪律制度
第十四条 辅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规范着装,文明执勤;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辅警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骂、殴打他人,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2、参与收粮要款、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和殡葬改革等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3、接警、单独处警,查办各类案件;
4、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
5、擅离职守或者酒后执勤;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交通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单独接警、处警,参与行政执法以及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证件、车辆以及财物;
(3)单独上路执勤,查处道路交通违章;
(4)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等纪律、规定;
(5)违反《交巡警大队协勤员着装管理规定》规定等行为;
(6)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及社会上严重反对的行为;
(7)利用协管员身份谋取私利和违法乱纪。
(三)临时用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驾驶员不得违章驾车、酒后驾驶车辆,不得私自用车、擅自将车辆外借;
2、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岗、串岗,不得窃-听和变相窃-听电话,因工作需要监听电话不得超过三秒钟;
3、文印人员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机密,不得外传。
4、炊事员不得利用购买食品之机,克扣营私。保洁员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得在办公区内打听、了解与本岗位工作无关内容。
第七章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辅警人员的工资报酬实行低工资、高奖惩,谁使用、谁付酬,由合同签约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保安人员工资由保安公司确定,经费由保安公司支出;
2、专职保安联防队员、流动人口协管员月基本工资为400元,考核奖励控制在月300元(其中含50元保险费)以内,经费由各派出所支出;
3、交通协管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4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4、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50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CK报警服务收费中支出;
5、办公室文印人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60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6、直属大队、单位、机关部门电脑输录人员(经县局核定并审批的)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4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7、驾驶员试用期月基本工资为4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5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各基层派出所、中队驾驶员经费由各单位支出,县局(含直属大队、单位、机关各部门)驾驶员经费由县局支出;
上述2—7项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每工作一年每月加20元。
8、炊事员、保洁员等其他临时用工人员(经县局核定并审批的)月基本工资控制在400元以内,基层派出所、中队使用的,经费由各单位支出,县局(含直属大队、部位、机关各部门)使用的,经费由县局支出;
9、计算机专门人员且有突出贡献的,另行规定,经费从CK报警服务费中支出。
第八章解聘
第十七条 辅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多次违反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2、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3、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负责巡逻防范的区域内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
4、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条 解聘辅警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合同签约单位与其终止合同。对解聘的人员,应及时收回服装、标志和执勤证、执勤标志。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派出所村警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警队伍管理,规范村警行为,确保村警队伍更好发挥职能作用,避免发生问题,我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村警管理制度如下:
村警各项规章制度
村警工作职责
1、做好辖区实有人口管理。熟悉辖区人口基本情况,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重点人口、监管对象、和违法青少年的管理、教育、转化和控制工作。
2、严格治安行政管理。积极做好辖区内场所、特业、内部单位、消防列管单位的治安管理及管制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和消防检查,依法履行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及时查堵管理漏洞。
3、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及时出警,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侦破辖区内的各类刑事案件和缉捕本辖区内涉案人员;主动参与查处治安案件,查禁“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调解治安纠纷。
4、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坚持公秘结合,收集涉及社会安定和社会治安动态的各类情报信息,提升预警能力,及时消除和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严密社会面控制。
5、开展辖区安全防范工作。调动和整合辖区内的治安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辖区、安全村和安全单位等创建活动,加大人防、物防和技防的投入,构筑严密的治安安全防范网络,提高防范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6、依法行使对辖区内的出入境人员、国保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涉外单位的管理职能。
7、受理治安、户口管理有关登记、领证事项的申请和咨询,立足岗位,努力为群众提供便利和服务。
村警工作纪律
1、 热情接待辖区群众的报警、求助和,禁止对报警、求助和咨询的群众采取蛮横、推诿等态度。
2、 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单位、当事人请客送礼或索要财物。
3、 严禁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4、 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公安民警的各项纪律作风规定。
5、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打击报复。
村警辖区治安防控工作制度
1、 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本辖区实际,落实辖区治安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
2、 协助派出所民警开展辖区警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其他硬件设施。
3、 开展创建平安辖区、平安村、平安单位、平安校园、等形式多样的平安创建活动,有效控制辖区刑事发案和治案案件的发生,努力提高创安达标率。
4、 努力在辖区重点部位、区域落实物防、技防措施,必须阻止治安巡逻的巡防措施,自发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控网络,使辖区刑事发案稳中有降。
5、 建立治安信息员队伍,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及时为我所提供打击破案线索,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村警辖区平安宣传工作职责
1、认真完成我所及乡镇综治工作中心所布置的平安宣传工作。
2、热情接待前来反映情况的辖区居民,做到有叫必应。
3、结合辖区特点,就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
4、结合辖区特点,围绕群众切身利益开展以案释法。
5、积极引导辖区居民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6、对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定因素及时上报。
辅警人员管理制度
辅警人员工作职责和规范 1、 在社区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开展社区 治安巡逻防范工作。 2、 按照社区民警要求,积极开展治安防范 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及时发现、报告影响社区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突出情况和隐患。 3、 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社区民警报告。 立即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保护好现场。 4、 在社区民警的统一安排下,完成其他社 区安全服务工作。 5、 严禁值班期间离岗,做好每天的值班记 录,交接班事宜。 6、 严格行为规范,服从命令,听众指挥。 着装整洁,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社区民警工作规范 1、 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市局“四 减四责”、“三个凡是”工作要求,恪尽职守、勤政廉洁,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2、 坚持把群众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首要内 容,“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开展全天候警务工作,依法受理群众的报警求助,态度热情、耐心细致,对群众提出的困难给予帮助。 3、 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征求辖区群众 的意见建议,增进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信任与支持。 4、 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保密守则》规定。 落实保安工作制度,严禁非警务人员使用公安局域网计算机,严禁“一机两用”,杜绝问题发生。 5、 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规定,工作时间穿着警服,做到警察严整;警务工作室物品摆放整齐划一、保持清洁。 6、 主动与社区党组织沟通情况,争得工作 支持。 社区民警工作职责 1、开展群众工作。做好宣传、教育、组织、发动和服务群众的工作;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群众申办事项。 2、掌握社情民意,及时收集、上报社情动态和突出治安问题。 3、管理实有人口。全面准确地登记辖区实有人口,了解、掌握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动态情况。 4、组织安全防范。实行固定和弹性工作制相结合,大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指导群防群治力量开展工作,动员群众使用物防、技防设施,提高治安防范水平。 5、维护治安秩序。督促、检查、指导辖区单位、市场、门店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提供破案线索。及时落实案件回访制度,摸排线索,服务打击破案,确保社区平安。 7、拓展网上警务。积极开展社区网上警务安全防范宣传、警情通报提示,户政便民服务、信息搜集等工作。 8、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排查调处民间矛盾纠纷,落实“民调”进社区制度。 9加强便民服务。全面了解辖区需求,定期入户走访,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公示栏 保安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蒲石河抽水蓄能电站库区治安工作建设,规范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行为,推动库区现场管理顺利实施,保证蒲石河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库区全体保安人员及所有外来人员和车辆。 三、保安工作职责 1、坚守岗位,24小时轮流值班,临时有事离开,须经队长同意,并安排其他保安人员接替。 2、上岗穿警服,戴警帽,举止大方,精神饱满,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3、负责规范进出库区车辆登记、库区治安情况。 4、严禁与公司员工及来访客人发生争执。 5、保持值班室卫生干净整洁,警用器械完好无损。 6、工作时间内严禁因私会客,打瞌睡。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 8、上班期间严禁饮酒、赌博,禁止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三、车辆管理 1、库区内车辆凭通行证进出指定区域。 2、库区所属货运车辆凭安监部开具的出门证进出库区。 3、外来车辆出入,必须如实盘查,并由联系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后登记放行。 四、工作流程 每日7时30分、19时30分交接班,交接班时检查值班室内物品,缺少或损坏及时上报修补或更换。 六、治安管理 1、夜间巡逻人员每晚必须对办公楼、厂区、外围等地进行巡查。 2、遇到突发事件,需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或不能的处理的及时上报电站派出所。 东莞市辅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市村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和《东莞市村治安联防组织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 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派驻到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由镇财政全额保障的“镇级”警务辅助人员和由市镇两级财政 专项补助的“村级”警务辅助人员,统一简称为“辅警”。 第三条各镇设辅警大队,作为镇人民政府对辅警管理的机构,负责辅警的统一录用、合同的签订和经费保障。各镇辅警大队大队长由各镇公安分局分管巡警工作的局领导兼任,教导员由综治办一名领导兼 任,副大队长由公安分局机动巡逻大队大队长兼任,其他工作人员从公安分局抽调组成。 各警务区设辅警中队,由警务区警长担任中队长,由村治保主任担任副中队长。 第四条公安机关作为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统一着装、统一培训、统一指挥调度、统一考核标准。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负责指导全市辅警队伍的管理。各镇公安分局巡警部门应根据各村人口及治安管理状况统一规划和派驻辅警,开展辅警日常管理使用工作,并定期在镇范围内实施集中战训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对辅警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 合的原则。 第六条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或配合。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辅警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 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八条辅警应当维护队伍形象,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辅助活动; 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协助交通管理秩序; 协助开展治安和消防检查管理; 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辅助活动; 专业技术、后勤等相关警务保障活动; 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警务辅助活动。 第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案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 项的决定; 开I}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条辅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或违反职责行使职权; 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招录 第十二条辅警招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镇级”辅警的人员核定由镇公安分局巡警部门向镇辅警大队提出招录名额及职位要求,镇辅 警大队根据汇总的要求制定招录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村级”辅警的人员核定以村为单位,按照每万名常住人口配臵35名,配臵数量不足巧名的村按照15名核定,统一由镇辅警大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招录辅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发布招录简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组织考试; 体检与政审; 审批与备案。 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辅警的,经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批准,另行制定相应的招录程序。 第十五条辅警招录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治安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并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政审合格; 18至45周岁的中国公民;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身高米以上、女身高 米以上; 退伍军人优先。 曾因违反辅警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再从事辅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