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汇编六篇】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汇编六篇】,欢迎品鉴!

第1篇: 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霉、通风干燥,食品应当分类存放;

(三)定期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设备或者设施清洁、卫生;

(四)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显区别标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

(二)在食品中掺入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第九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动失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定期将进货查验记录信息、批发记录信息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者、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具备与接待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人员、食品经营场所和消费设施、设备;不得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条件下至少存放48小时。

第二十条 集体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应当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制作的时间和保质期限。

第二十一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分开,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单设专区经营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三)设置必要的给排水、垃圾废弃物清除等设施;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除外;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包括清洗、消毒、包装)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三)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四)使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应当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七)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发现餐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当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输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管理。

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当在举办家庭宴席前2日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

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 食品摊贩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四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三章 食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

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

第五十六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第五十八条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

(二)掺入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验结论公布之前,销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备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度的;

(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

(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

(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

(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六十五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食品摊贩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三)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第六十七条 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用职权、玩忽职守、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

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

第七十条 生产、购买、销售亚硝酸盐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同一生产批号确定食品批量;未标注生产批号的,按照同一生产日期确定。

第七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

***年以来,***市认真贯彻***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牢记“责任重于泰山”的嘱托,以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为抓手,以打造“食安***”品牌为引领,以落实责任为核心,凝聚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力量,紧盯政府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社会监督责任,形成纵向贯通、横向结合、科学严密的责任体系,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具有***特点的食品安全工作新格局,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保持了食品安全长期稳定良好的局面,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近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对照《***省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市、区)验收细则(***)》,对全市创建工作进行了自查自评,自评得分106.8分。各项指标自查情况如下: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1、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健全完善监管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全市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向好,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2、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10月份,省食安办组织对我市创建工作进行了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测评,达到了70%以上。

二、落实党政同责

3、党委政府重视。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党政同责”,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规划,纳入民生建设大工程,纳入城市管理工作大格局。市委书记王云鹏同志、市长李希信同志专门对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鞠向群副市长既提思路要求,又具体指导抓落实,先后多次对创建工作进行现场视察调研。将创建工作作为全市重点工作安排写入市政府工作报告、列入十三五规划以及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和市人大、市政协专题调研视察计划。与创建三区、市直相关部门签订了食品安全和创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3位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26个市食安委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并设立了综合协调、宣传、食用农产品监管等14个工作组。市创建领导小组先后出台了《***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关于开展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等28个创建文件,明确了创建工作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将60个创建项目逐条逐项分解落实到各创建责任单位,进一步明确创建评价标准,细化了任务分工,夯实了工作责任,严格规定完成时限,确保了创建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建立了调度督导机制,先后召开了创建动员会、部门推进会以及一系列调度会议,实行创建进度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创建情况,研究重点工作,稳步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按照“标准精细化、问题清单化、督导经常化”的要求,对照创建任务表和验收细则,对各业态现场检查点的创建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通报督查结果,及时查找问题短板,建立工作台帐,对问题挂账销号。共下发市创建办《督办通知书》10件,督导整改问题112项。建立了创建工作推进机制,实行重点工作项目化管理,实施了餐具集中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十项工程”,开展了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整治、食品快检进市场等“十项行动”,启动了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网上订餐规范治理等“双十项目”,有力地推动了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市食安委每年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经验做法在市级以上推广的单位,给予加分奖励;对于当年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县市区、乡镇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食品监管“三定”方案,明确属地目标管理责任,完善协调联动和协同决策机制,形成了职责明确、内容全面、结构严密的食品安全综合保障体系。

4、加强队伍建设。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的要求,织密、织实、织牢监管网络,保障了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在***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纵横结合、全面覆盖的原则,探索建立“4+X”监管组织体系,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和机制。横向上,各级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等“X”个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形成食品监管的合力。纵向上,实行市、县、乡镇、村4级监管。市、县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均设立了行政管理机构、执法稽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公安机关设立了食药环侦机构。全市87个乡镇、街道(包括创建区域)都设立了食品药品监管所和农产品质量监管所。建立了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全市3600多个村(社区)都配备了协管员,落实了工资待遇。广泛开展监管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协管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夯实食品监管效能提升的能力基础。镇街监管队伍、食药环侦大队、行政执法大队和协管员队伍等多方通力合作,形成了权责明确、协调一致、高效运转的监管体系,构筑起保卫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

5、设施装备达标。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4号)及《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食药监财〔***〕218号)有关规定,持续加大基本装备、取证工具、快速检测及应急处置等4类装备的投入力度,确保满足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需求,为监管执法尤其是一线执法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工作保障。创建区域内8个食品药品监管所均达到了装备配备“十个一”标准。采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转或镇街政府提供的方式,统筹解决食品药品监管所用房问题,8个监管所的办公、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均超过320平方米,满足了监管执法的需要,全面提升了基层监管机构建设水平。

6、加强经费保障。时刻绷紧“食品安全无小事”这根弦,紧扣全市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健全监管经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年度,我市深挖自身潜力,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多渠道、多举措落实食品安全保障资金,***年全市各级投入5900多万元用于食品安全工作,投入检验检测经费2400多万元,抽检批次达到每年千人4.4批次,增长幅度持续攀升。投入8000万元,用于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投入专项资金500余万元,用于“智慧监管”信息化建设。

7、加强能力建设。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食品安全工作对检验检测能力的需要,我市累计投入8000万元,在***高新区规划建设新的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年2月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投入使用,目前,中心共有职工66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及同等能力人员45人,占比68%,实验室面积达到92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3600万元,各项实验参数15000个,成为全省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泰山区、高新区、景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均设置了食品快检室。同时,我市持续加强一线监管能力建设,创建区域8个基层所全部建立起快检室或配备了快检车。全市基本形成了以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龙头,以各县市区、各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以各基层监管所快检、生产经营单位自检为基础的项目完备、技术先进、覆盖全面的检验检测体系。全面推广应用食品药品安全“智慧监管”工程。将食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纳入“智慧***”建设总体规划,用信息技术助推食品监管工作。投入专项资金500余万元,用于“智慧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了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等项目的网上办理。依托市城市管理数字化指挥调度中心和市公安局大数据中心,收集各类食品监管信息,建立食品监管数据库,普及应用移动执法终端,并加强数据的处理、分析和应用,为科学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全部建立了辖区监管相对人的许可审批、监督抽检、稽查执法、日常检查结果等电子档案,实现了日常管理更加精细、业务流程更加规范、监督执法更加高效快捷,“智慧监管”、“数字监管”成为我市食品监管的新亮点。

8、积极开展创新工作。***年5月4日至6日,全省食品安全先进市创建现场会在新泰市召开。省食安办副主任王建政及12个地市食安办、27个创建县市区政府100名代表参加。与会人员参观了汶南镇一中食堂、益客食品产业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等10个创建现场,听取了新泰市所做的典型发言。省食安办副主任王建政讲话指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市以来,新泰市夯基础、创模式,聚合力、强保障,探索实施“四个三”工作法,食品市场秩序稳定向好,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率逐步攀升,创建经验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

第3篇: 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

饮料尽量不要多喝

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条件的提高,有些家长购买饮料让孩子当水喝,这是不科学的,也是不负职责的。有些饮料内含激素,长期饮用会过早长出胡须或导致肥胖,内分泌失调,性早熟,都不利于孩子的生长发育和身心健康最适合孩子的饮料就是白开水和自制新鲜果汁。在此提醒家长和同学出门最好自带白开水。水是最好的饮料,能补充体能,排除毒素,是任何饮品不能代替对人体的价值。

如果需要食用饮品,要在可靠的正规商场购买包装上注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有配料说明和合格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切勿购买校园周边、街头巷尾的“三无”汽水。

小食品尽量少吃

不少小食品在生产过程中都使用了添加剂,这些添加剂对儿童的肝、肾功能影响较大。过量食用加入防腐剂、色素、甜味剂的食品,还会对儿童的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伤害。而且小食品的营养素不全面,孩子零食吃多了,就不会好好吃饭,长此以往可能会会造成营养不良。个性需要提醒父母的是,检疫人员查出的不合格食品之中,小食品的不合格率最高。所以说,所谓的“小食品”并不是儿童食品,尤其是校园周边、街头巷尾的小食品,不能够让孩子任意吃。

如何避免幼儿饮食中的化学物质污染

食品中的化学物质污染有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激素、食品添加剂、重金属等。农残、兽残和激素对儿童的危害是肠道菌群的微生态失调、腹泻、过敏、性早熟等。因此,蔬菜、水果的合理清洗、削皮,选取正规厂家的动物性食品原料,不吃过大、催熟的水果等就显得十分重要。

食品添加剂的泛滥是儿童食品中化学污染的主要问题。街头巷尾的小摊小贩,幼儿园周围的食品摊点,都在出售着没有保障的五颜六色的、香味浓郁的劣质食品。近年来医学界发现的中学生肾功能衰竭、血液病病例,已证实了儿童时期食用过多的劣质小食品的危害。儿童的铅污染问题值得关注。与铅有关的食品是松花蛋、爆米花;有关的餐具是:陶瓷类制品、彩釉陶瓷用具及水晶器皿;含铅喷漆或油彩制成的儿童玩具、劣质油画棒、图片是铅暴露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儿童经常洗手十分必要。另外避免食用内含卡片、玩具的食品。

第4篇: 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关于贯彻幼儿园食堂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杜绝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园成立了以园长为组长的自查小组,完善了食堂各环节的严格制度,包括“食堂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原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食品粗加工制度”、“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等等。 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对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领导

我园成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工作机构,明确了园长为食堂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后勤组长为直接负责人,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明确分工,并制定了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的建设,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了责任到人。

二、切实抓好园食堂管理工作。

1、食堂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并建立了厨房工作人员晨检制度,并有晨检记录。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有关的卫生安全知识。

2、食堂有防鼠、防蝇、防尘、防蟑螂、防污染等设施,通风良好,食堂内外环境整洁,能每天清除垃圾。

3、食堂能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制度。刀具、砧板按生、熟严格分开使用;食品的存入能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了交叉污染。

4、把好采购、验收、取样、浸泡、清洗、消毒关,蔬菜购入采用多人组合法,买菜付款、验货、过称、记账、分人负责,互相监督,

园长统一审批。食品原料的采购能严格执行索取食品原料供应商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检验合格证》及做好食品入库登记制度。通过正常渠道采购食品并与所有的食品原料供应商签订食品卫生协议书,保证其食品的质量。

5、在食品制作过程中,能按照煮熟煮透的原则进行烹饪。蔬菜烹调则按照“一洗、二浸、三灼、四炒”的程序进行,没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并制定了食物留样48小时制度。

6、加强幼儿饮用奶的监管力度,保证食品的质量,并做好饮用时的安全卫生方面的工作。

7、认真执行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食堂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加强食堂管理,完善“进库、出库、验收、盘点”四个环节的管理。

8、认真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教工伙食与幼儿伙食分开。教职工及子女在园就餐要付费,不足部分需幼儿园行政经费支付。每月向家长公布上月伙食使用情况。

三、学期结束向全体教职员工汇报一学期的幼儿膳食盈亏情况。

通过自查,发现我园食堂食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加工等符合标准和要求,今后我们将更加严格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把食堂管理工作做的更全面、更规范。

第5篇: 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

一、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十项推荐

1、不买不食腐败变质污秽不洁及其它内含害物质的食品;

2、不食用来历不明的食品;不购买无厂名厂址和保质期等标识不全的食品;

3、进食前或便后应将双手洗净;养成吃东西以前洗手的习惯。人的双手每一天干这干那,接触各种各样的东西。会沾染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吃东西以前认真用肥皂洗净双手,才能减少“病从口入”的可能。

4、不食用在室温条件下放置超过2小时的熟食和剩余食品;

5、不随便吃野菜野果。野菜野果的种类很多,其中有的内含对人体有害的毒素,缺乏经验的人很难辨别清楚,只有不随便吃野菜野果,才能避免中毒,确保安全。

6、直接食用的瓜果应用洁净的水彻底清洗并尽可能去皮;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食物腐烂变质,就会味道变酸变苦;散发出异味儿,这是因为细菌超多繁殖引起的,吃了这些食物会造成食物中毒。

7、生吃瓜果要洗净。瓜果蔬菜在生长过程中不仅仅仅会沾染病菌病毒寄生虫卵,还有残留的农药杀虫剂等,如果不清洗干净,不仅仅仅可能染上疾病,还可能造成农药中毒。

8、不光顾无证无照的流动摊档和卫生条件不佳的饮食店;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这些劣质食品饮料往往卫生质量不合格,食用会危害健康。

9、不饮用不洁净的水或者未煮沸的自来水;水是否干净,仅凭肉眼很难分清,清澈透明的水也可能内含病菌病毒,喝开水最安全

10、在进食的过程中如发现感官性状异常,应立即停止进食。

二、食品安全常识

1、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2、打开食品包装,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3、不到校园周边无证摊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4、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在食堂乱扔垃圾防止蚊蝇孳生。

5、少吃油炸、油煎食品

第6篇: 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

2020年,在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我镇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食品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以保证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工作为出发点,认真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放心工程,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成立领导小组。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积极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成立由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党政办、卫生院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八步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工作责任。

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举行专题会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研究决定相关事项完全落实。与各村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村三职干部中1人为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协管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二、明确重点,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一)纳入绩效目标。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了各村年度目标考核,结合实施方案、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并加强了协调配合。各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坚守岗位,认真负责,热情为消费者服务,妥善解答投诉咨询,并将收集掌握的相关情况及时上报镇政府。

(二)加强监督检查。

在元旦、春节、元宵节、五一、国庆节、中秋节等重要时间节点,以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儿童食品等类产品为重点品种,以学校、街道、农村自办宴席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四个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各类宴席的监督检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专项整治。

结合实际,对全镇食品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整治,制定有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和季节性地开展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以事故为教训,加大对食品卫生的宣传和督查力度。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场经营秩序得到了根本好转,监管水平有所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

(四)打击违法犯罪。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执法力量,下移监管重心,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食品等行为,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五)倡导健康生活。

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宣传力度,在防控期间劝导村民暂停红白事宴席和各类聚餐活动,严防交叉感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后,有序恢复群众性聚餐经营活动和农村自办宴席,严格控制聚餐人数和桌餐距离,并大力倡导使用公筷。

三、宣传引导,营造食品安全浓厚氛围

(一)多种形式宣传。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开展食品安全宣传。以召开专题会议、悬挂横幅、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多角度的宣传,引导全镇人民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营造人人关心、人人重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展警示教育。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进行正面教育,用反面典型事例进行警示教育,使各村组,各农户形成积极参与,互相监督的良好工作局面,全镇食品卫生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群众整体上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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