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切当作好构筑工地高温气候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保险构筑工程安定出产,确保工作者身材健康及生命安定,根据《重庆市高温气候工作保卫方法》(市当局令第205号)的有关法则,现将构筑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助费用的有关事变关照以下:

1、构筑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助费用的气候是指市景象主管部分所属景象台站公告的日最高气温到达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的中度高温气候;以及日最高气温到达40℃以上的强度高温气候。

2、高温补助费用标准:中度高温气候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强度高温气候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详细计取和发放高温补助费用金额,由构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上述法则标准范畴内进行商定。

3、构筑工地高温气候期间的高温补助费用,由施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工作者,构筑单位根据施工单位高温补助费用发放根据,随工程进度款同期付出给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按实向构筑单位结算,参加按时谋划费用中。

4、凡本市行政地区内的构筑工程,不管采取定额计价、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法,均应按本关照要求计取和发放高温补助费用。

5、施工单位应在每一年5月至9月高温气候多发期间切当作好防暑降温工作,订定并落实防暑降温办法,按法则向工作者发放高温补助费用,不得以任何原因拒付、少支高温补助费用;构筑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法则计取或未向工作者发放、少支高温补助费用的,由安定出产监督部分按有关法则进行惩罚。

6、本关照从2007年6月1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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