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步公司资金利用效益,裁减资金占用,特订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暂借款,是指因特别用处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散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条 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部分当真人核实、分担带领考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零散购物借款借款程序:
1.由采购部分作出版面采购筹划;
2.经部分当真人核实、分担带领考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 借款限额:
1.除特别环境外,借款金额平常以不超出员工一个月的工钱额为限。
2.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分经理订定报总经理承诺。
第六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出警察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领用备用金的个人,要按期(不按期)报销,报销后预借备用金数额不得超过法则限额。
第七条 借款人应按法则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严厉根据借款用处利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不然,应按情节轻重究查责任。
第九条 财务部分在每个月底进行暂借款清查,口头或书面关照当事人催其在法则时候内(原则为5天)清帐,不然从工钱中扣除其借款。
第十条 本方法由公司财务部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