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是可以随便辞退的
产生争议,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某工程公司将宋某解雇,宋某提请仲裁,要求连续践诺公约、补发工钱。工作争议仲裁委员会觉得公司的解雇决议无根据,判决赞成工作者的哀告。公司不平,诉到法院。经审理,法官赞成了仲裁委的判决,判决两边连续践诺公约、补发工钱、补偿吃亏。
公司觉得,宋某在未经公司承诺的环境下,擅自以公司员工身份参加评论辩论会,败露了公司机密,是以作出清除其工作公约的决议。
宋某说,我参加集会,介绍了公司交易环境,收到了很好的反响。回公司后,我将有关环境向有关带领进行了报告请教。对我的工作,公司异国发起任何贰言。宋某哀告法院撤除公司处理决议,反诉公司连续践诺工作公约,补发工钱并补偿吃亏。
两边的争议核心是公司清除公约的原因是不是建立。经过议定质证,法官觉得宋某在会上的讲话未侵害公司的长处,其行动不违背工作法律、标准的法则以及工作公约的商定,也未违背公司的工作规律和规章轨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多少法则》第六条“在工作争议胶葛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雇、革职、解雇、清除工作公约、裁减工作工钱、谋划工作者工作年限等决议而产生工作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法则,公司应举证表明其解雇宋某的决议的合法性,但公司未能举证。因公司决议于法、于规章均无根据,故工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合法,该当保持。
法官判决撤除公司清除宋某工作公约的处理决议,连续践诺公约;公司补发所欠宋某的工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