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员工离职办理法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因为离职,悉依本法则办理。

第二条 员工离职辨别:

1自请离职;

2职务变动离职;

3退休离职;

4解雇离职;

5其他因为离职。

第三条 自请离职者,如平常工作成绩精良,应由单位高级主管加以疏导挽留;如其去意仍坚,可办停薪留职,但不发离职证件,目标仍希再返公司出力。

第四条 离职手续

1员工离职,由单位直属主管向人事单位索取员工离职关照单,按法则填 妥后,持单向单列各单位办理签证,再送人事单位考核;

2人员以上人员离职时,应向人事单位索取移交清册3份,按移交册内容法则,详 加填入移交清册;办好移比武续后,1份存原单位,1份离职人保存,1份伴随离职关照单及 工作时候卡一并交人事单位呈转核定,移交清册并移送考核室存查。

第五条 移比武续

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巧资料图 样)等均应参加移交清册并移交指定的代替身员或有关 单位,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变交 待明白(章则,技巧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2事件移交:

(1)原领的工作服交还总务科(1年以上的免);

(2)原领的东西、文具(消耗性的免)交还总务科或有关单位;

(3)上项交还物品不消参加移交清册,由接管单位包办人在离职单上 签证便可;

3移交期限5天内办好。

第六条 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代替身接管;如不决接管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管保管,俟人选肯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管。

第七条 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检察,同等的地方,应饬改正;如 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觉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单位 主管当真追索。

第八条 离职手续办好后,始准填发离职表明。

第九条 本法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履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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