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第一条 附加条目的订立

本“不测残疾附加条目”(以下简称“本附加条目”)之出力经附加于主公约后始见出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目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蒙受不测迫害变乱,并自变乱产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本钱附加条目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不测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联合不测迫害变乱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差别残疾项目属于联合手或联合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差别时,给付较紧张项目标残疾保险金。当次不测迫害变乱导致的残

疾归并前次残疾可领较紧张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紧张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变而至“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保险年度“不测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戮、迫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打针福寿膏;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目见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灵活交通东西;

6、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传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7、战役、军事举动、暴动或武装兵变;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混浊。

产生上述情况,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条目出力停止,本公司扣除手续费撤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目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所负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赞成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入手下手。

本附加条目的到期日为主公约该保单年度最终一日。本附加条目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将本附加条目的续保保险费及主公约保险费一并交付后,本附加条目连续有效。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条目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并于主合向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公约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目的年交保险费为每万元保险金额人民币6元。投保人根据主公约商定方法向本公司付出保险费。分期付出保险费的,投保人付出首期保险费后,该当按商定的交费日期付出别的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照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条目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了阐明本附加条目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目,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环境发起版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该当照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践诺照实告知任务的,本公司有权清除本附加条目;对付本附加条目清除前产生的保险变乱,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实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错未践诺照实告知任务,足以感化保险人决议是不是赞成承保大略进步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清除本附加条目;对保险变乱的产生有紧张感化的,对付本附加条目清除前产生的保险变乱,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撤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动

“不测残疾保险金”的受益工钱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动。

第八条 “不测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1、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以下表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公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据;

2.近来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表明及身份表明;

4.本公司承认的病院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受益人所能供给的与确认保险变乱的性质、因为、迫害水划一有关的其他表明和资料。

2、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表明和资料后,对肯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和谈后10日内,践诺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谢绝给付保险金关照书。

3、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表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肯定的,根据已有表明和资料,按可以肯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付出,本公司最终肯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响应的差额。

4、受益人对本公司哀告给付保险金的权力,自其知道或该当知道保险变乱产生之日起2年不可使而毁灭。

第九条 本附加条目出力的规复

本附加条目出力中断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规复出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法律则供给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考核赞成,两边达成复效和谈,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条目出力规复。

自条目出力中断之日起满2年两边未达成和谈的,本公司有权清除本附加条目,并在扣除手续费撤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附加条目的停止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本附加条目出力即行停止:

1、主公约停止、交费期满;

2、主公约已变动为减额交清;

3、被保险人年满70岁时,但当期已交保险费另有未经逾期间时,本附加条目的保险连续至当期已交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为止。

第十一条 适用主公约条目

以下各项条目,适用主公约条目:

1、保险变乱关照;

2、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3、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付、改期期;

4、公约出力中断;

5、年龄肯定与不对处理;

6、地点变动;

7、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温和保险股分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主公约被保险人。

【不测迫害】:指非由疾病引发的、外来的、忽然的、被保险人没法料想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材遭到猛烈迫害的客观变乱。

【爱滋病】:指后本性免疫力贫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本性免疫力贫乏综合症病毒。

后本性免疫力贫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全国卫生构造订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觉后本性免疫力贫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传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周岁】:以法定身份表明文件中记录的诞生日期为准。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均匀负担的本公司交易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所负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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