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服务协议第5篇

委托单位(甲方):  受委托单位(乙方):  为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家服务工作,依据扬州市政府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制度的规定,就代办专家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扬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制度(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办其所属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专家服务事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部、省、市属生产经营单位。  二、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专家服务程序和格式组织开展专家服务工作。  三、委托期限: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  四、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为乙方提供相关安全生产信息和工作上的指导。  2、根据乙方申请,安排乙方行政区域外的专家参加服务。  (二)、乙方职责  1、依据《扬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家服务,做到规范运作、确保质量、方便企业。  2、接受甲方关于专家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并遵守本级政府对社团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  3、委托期间内每季度末按甲方要求报送专家服务工作报表及相关资料。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相关内容作为本协议附件。  六、本协议双方签订后,报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交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留存。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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