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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甲方): 受委托单位(乙方): 为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家服务工作,依据扬州市政府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制度的规定,就代办专家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扬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制度(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办其所属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专家服务事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部、省、市属生产经营单位。 二、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专家服务程序和格式组织开展专家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