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融资款转交确认书范文第14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某电子电路有限公司与某文教通讯设备配套厂一案,本人(本单位)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本单位)在该案一审、二审、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各类法律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本人姓名  (单位名称)  某电子电路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苏州新区  收件人  孙律师  邮编  215000  联系电话  备注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0__年3月15日  注意事项:  1、如上述送达地点发生变化,受送达人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受案法院。  2、如受送达人没有确认送达地址,或未将送达地址变化情况及时通知法院的,受送达人起(上)诉状、答辩状上载明的地址,即视为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点。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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