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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某电子电路有限公司与某文教通讯设备配套厂一案,本人(本单位)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本单位)在该案一审、二审、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各类法律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本人姓名 (单位名称) 某电子电路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苏州新区 收件人 孙律师 邮编 215000 联系电话 备注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0__年3月15日 注意事项: 1、如上述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