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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字第号 聘请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受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邮编: 订立合同日期:年月 聘请方与受聘方双方本着诚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由聘请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一、经聘请、受聘双方协商一致,受聘方委派律师担任聘请方的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为聘请方提供下列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