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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包装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第五条 商品的品质和保证 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定合同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供双方使用。 保证期为供货后9个月。 第六条 索赔 购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