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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发运程序 发货时,售方应随铁路运单附下列单据: 1.发货明细单2份(明细单标明合同号、协议书及附件号); 2.品质证明书1份。 3.装箱单1份。 售方应自发货之日起7天内用电报或信函将下列事项通知购方: 合同号 品名 件数 发货日期 车号 运单号 收货人 售方负责将按本合同售出的货物运达指定交货地点。 货物的所有权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或破损的责任,从货物自售方国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