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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相抵触。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将合同样本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