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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第16篇

工作总结 2026-08-04 1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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