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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甲乙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9.2 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1)本合同第9.1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